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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章程

 

內政部836月台內社字第0980164891
依據1111130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案七決議修訂
依據1120322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案六決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辦理保麗龍回收再生業務的推展,避免環境汙染和造成衍生垃圾問題,並加入國際保麗龍回收再生組織,形成全球聯絡網,使地球更乾淨美麗。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加註:因會務需要,經理監事同意成立南區辦事處並向內政部報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麗龍回收再生的推廣及其相關業務。
(二)保麗龍回收再生的教育宣導及其相關業務。
(三)保麗龍回收再生用途的開發及其相關業務。
(四)對於上述(一)、(二)、(三)所述之機械設備之開發、研究及其相關業務。
(五)與國內、外有關環保團體的資訊交換及其相關業務。
(六)其它與本會宗旨、任務相關之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與保麗龍產業相關,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和其它環保有關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權利。入會費新臺幣貳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一萬元整。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之團體,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每屆新台幣貳萬元整。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理監事提案大會通過者。

第六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回收處理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加註:(九)除有原料廠、加工廠身份外,其餘團體會員均得於每年度開始,繳納常年會費壹萬元整。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可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它應辦理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於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加註:由理事會於常務理事會員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可依區域性之需要提名一~二名為副理事長以協助會務之推動。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進會員加入本會時,得繳納入會費二萬元正。
(二)常年會費:除第三章第十二條第九款規定外,其餘會員均得於每年度開始繳交常年會費一萬元整。
(三)會員捐款:由全體會員自由樂捐作為回收處理再生利用之基金。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它收入。
加註:1.原料廠會員依「就源徵收」及「概括承受」之精神,按每月內銷數量,從銷售單價中提撥每公斤0.2至0.5元作為回收處理費用基金。唯可視會務財務狀況之需要,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後可調整回收處理費。
2.若原料廠採以「代收代付」辦理回收處理費則購買原料之加工廠得將應繳交回收處理費自行開立支票交予協會,又若加工廠自行直接或間接進口原料亦得按規定主動繳交回收處理費予協會以示公平。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卅十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報主管機關)
加註:原料廠「概括承受」或「代收代付」回收處理服務費,採會計『應收帳款』全部納編模式,依照內控管理會計財報原則,由常務理事會議核備控管。

第卅一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卅二條、本章程所列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台(83)內社字第8317952號函准予備查。並可因應本會歷屆會務需要,作部份修改與加註,經屆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後,呈報內政部社會司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辦理保麗龍回收再生業務的推展,避免環境汙染和造成衍生垃圾問題,並加入國際保麗龍回收再生組織,形成全球聯絡網,使地球更乾淨美麗。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加註:因會務需要,經理監事同意成立南區辦事處並向內政部報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麗龍回收再生的推廣及其相關業務。
(二)保麗龍回收再生的教育宣導及其相關業務。
(三)保麗龍回收再生用途的開發及其相關業務。
(四)對於上述(一)(二)(三)所述之機械設備之開發、研究及其相關業務。
(五)與國內、外有關環保團體的資訊交換及其相關業務。
(六)其它與本會宗旨、任務相關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從事與保麗龍生產和回收再生等相關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工廠、學校、教育和其它有關環保之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經費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理監事提案大會通過者。

第 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
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回收處理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加註:
(九)除有原料廠、加工廠、區域級及縣市級處理廠身份外,其餘會員均得於每年度開始,繳納常年會費一萬元。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可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它應辦理事項。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於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加註:由理事會於常務理事會員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可依區域性之需要提名一~二名為副理事長以協助會務之推動。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廿一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二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三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五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廿六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七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廿八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進會員加入本會時,得繳納入會費二萬元正。
(二)常年會費:除第三章第十二條第九款規定外,其餘會員均得於每年度開始繳交常年會費一萬元整。
(三)會員捐款:由全體會員自由樂捐作為回收處理再生利用之基金。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它收入。
加註:原料廠會員依「就源徵收」及「概括承受」之精神,按每月內銷數量,從銷售單價中提撥每公斤0.2至0.5元作為回收處理費用基金。唯可視會務財務狀況之需要,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後可調整回收處理費。

第 廿九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卅十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報主管機關)
加註:原料廠概括承受處理服務費,採會計『應收帳款』全部納編模式,依照內控管理會計財報原則,由常務理事會議核備控管。

第 卅一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卅二 條
本章程所列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三 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台(83)內社字第8317952號函准予備查。並可因應本會歷屆會務需要,作部份修改與加註,經屆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後,呈報內政部社會司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 CTEPSRA


簡 介

【中文】 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 Chinese-Taipei Expanded Polystyrene Recycling Association (簡稱CTEPSRA)

1994年6月27日CTEPSRA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由原料廠、成型廠、處理廠及機械廠共同組成並執行台灣工業用廢發泡塑膠回收清除處理工作。
1998年11月本會加入國際INEPS、AMEPS回收組織,共同執行國際EPS保麗龍包裝材的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任務。
2002年4月本會取得台灣行政院環保署廢發泡塑膠回收清除處理「民辦民營」資格,並於2004年1月與環保署簽訂「廢發泡塑膠民間責任業者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合約」,俾執行台灣EPS、EPP、EPE、EPO一般用、事業用廢發泡塑膠回收清除處理及再生工作。


協會性質

非營利事業,人民社會團體。
會員包含民營發泡塑膠生產製造、輸入業者、成型廠業者、回收處理廠業者、機械廠業者等。


成立宗旨

服務全體會員廠商為第一要務。
與行政院環保署及專家、學者保持密切聯繫,把會員意見充份提供給有關主管機關,作為施政參考。
與亞洲保麗龍工業聯盟及亞洲各國回收組織進行交流,吸收他們的優點並提供會員參考。
宣導保麗龍的優點與應用,消除社會大眾對保麗龍的疑惑,同時做好回收清除處理工作。


服務項目:

1.保麗龍回收再生業務推廣及環境保護正確知識宣導。
2.保麗龍回收再生用途及機械設備之技術研發。
3.提供國內外保麗龍產業及環保團體回收作業等交流之相關資訊。
4.接受政府各執行機關、事業團體或社團之委託,辦理保麗龍回收清除處理工作。
5.遵守國際保麗龍回收聯盟組織共同協議,配合全球環保規範及資源再利用節能減碳政策,徹底執行國內或國外進口產品保麗龍包裝材料之回收清除處理再生工作。


會員廠商家數(2016年):

發泡塑膠原料製造商(含輸入商) 7家、加工廠51家、專業處理廠4家、機械廠2家。

Image
本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簽訂「包裝用發泡塑膠民間責任業者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合約,俾執行全國EPS、EPP、EPE、EPO一般用、事業用廢發泡塑膠回收清除處理及再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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